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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质监热线依法答复用户关心的问题

2006-11-28 14:4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日照本市部分居民不断通过电话或走访的形式,到日照“12365质监热线”受理中心询问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计量收费问题,以及水表、电表、燃气表、热力能量表等强制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问题,并反映有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将供水、供电的管线损耗和供热换热设施的损耗强加于用户负担。对此,日照“12365质监热线”受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民用四表的检定和收费等相关事宜依法答复了用户的咨询。

   根据JJG162—85《水表及其实验装置》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民用水表的检定周期为2年,如使用不频繁,可以根据用水量的多少作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宜超过3年。根据JJG307—1988《交流电能表》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民用交流电能表的检定周期,单宝石轴承的一般不超过5年,双宝石轴承的一般不超过10年。根据JJG577—2005《膜式燃气表》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民用以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根据JJG225—2001《热能表》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民用热能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15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规定:民用水表检定一只为12元,民用电表检定一只为20元,民用燃气表检定一只为12元,民用热能表检定一只为50元。《山东省计量条例》已于2004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该《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该《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二十二条还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经营者负责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根据上述规定,有些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强行将供水水路管线的损耗、供电电路和变压器的损耗、供热换热站的运行损耗、以及供气燃气管线的损耗,强行分摊到居民小区的各用户是不对的。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各用户可以向当地的物价、质监部门反映,要求帮助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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