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月一日起,凡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雷达测速仪将不得使用,更不得作为取证的依据。近日,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发出通知,对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用机动车雷达测速仪依据法律规定在限定的期限内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从11月8日起至12月31日,新疆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用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贴强制检合格标志(CCV标志)后方可使用。
当前机动车违章超速行驶是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因之一。为有效地遏制违章超速行驶现象,对车辆超速进行严格管制已成为道路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各种雷达测速仪则为值勤人员提供了有利的证据。目前,新疆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用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是利用微波多普勒原理计量车辆运动速度的装置,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治理超速行驶、确保交通安全、减少恶性交通事故的重要技术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运用当中,交警部门的雷达测速仪测量结果准确性和公正性一度受到了质疑。
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雷达测速仪属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于安全防护方面进行执法监督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实施强制检定。强制检定不但能确保行政执法的科学、准确和公正,而且有助于消除疑虑。同时检定机构属法定“第三方”,其工作结果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公正性进行监督。雷达测速仪计量值的准确性、统一性、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使用前必须送检,检定合格后才允许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周期为一年。由于各种原因,此前新疆该项工作尚未开展。
据悉今年启动的全区机动车雷达测速仪首次强制检定工作定于12月30前完成。首次强制检定及周期检定具体工作将由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