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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出台

2006-11-18 00:28: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长期以来,小作坊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难点和焦点。为破解这一困扰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顽疾”,日前,甘肃省质监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必备条件及如何对小作坊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设立条件,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各种工具)和相关辅助设备。四、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设备、工具材质必须无毒、无味,并定期消毒、清洗。生产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加工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厕所;生产所需煤炭锅炉、煤炭火炉应与操作间隔离,车间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各工序之间应尽量避免交叉感染。六、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应当有效分隔。生产加工场地应清洁卫生,有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设施。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地离墙、码放整齐,保证库内安全卫生。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应为合格产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细菌及细菌毒素、霉菌及霉菌毒素、化学农药、工业有害物质、混入过量的杂质而造成污染。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原辅材料应索证、索票并进行备案管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47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明,并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讲究个人卫生。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制定产品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购进与使用、产品生产与销售台账,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小作坊要建立购进与使用的单独台账,使原材料和产品质量实现溯源管理。十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应做到专柜存放、专溥登记、专人添加,不得随地乱放,随意添加。十二,盛装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料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十三、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无标签标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的食品检验报告。标注的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说明等。

   《办法》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必须贯彻“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既不能简单的以无生产许可证查处取缔,又不能放任自流。

   为此,各级质监部门要坚持“摸清底细,分清责任,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原则,在全面普查、建立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状况动态档案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监管。对设施齐全、设备基本能够满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其生产条件及工艺经过帮扶能够达到准入条件且业主积极性较高的企业,应采取加强监控、督促完善生产条件等措施,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持续满足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帮助其尽早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地处农村偏远地区以传统方法加工制作的具有传统风味的小食品,且产品仅在本村和邻近乡村销售的,要定期巡查,限定区域销售。同时,要加大帮扶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联营,使其逐步具备生产条件。对无证无照的小作坊,证照不全的小作坊,以及虽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极差,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要提请政府依法取缔。

   《办法》规定,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承诺制,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小作坊要与当地质监部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季节性、临时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实行开业歇业申报制度。这些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质监专职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质监专职监管员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县级质监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县级质监部门在开业前要对小作坊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开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对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且生产“高风险产品”的小作坊,每半年应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和主要营养理化指标强制检验1次,每年全项目检验1次。对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且生产“中风险产品”的小作坊,每年应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和主要营养理化指标要强制检验1次,全项目检验1次。对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且生产“低风险产品”的小作坊,每年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和主要营养理化指标要强制检验1次。对同一区域,生产同一类品的小作坊,要鼓励、指导企业联建检验室。推行“公司
+散户”的联营模式,鼓励市场信誉高的食品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吸纳小作坊,建立具有区域产品特色的联合检测室。并要坚决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强化对食品小作坊的巡查、回访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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