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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质监分局举行行政相对人听证会

2006-11-16 01:15: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行政处罚法》1996年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听证制度,其中规定,如果被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任何中国公民都可以向主管机关要求听证。近日,浙江路桥质监分局在处理一起无证生产蓄电池案时,举行了听证会,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个依法维权的平台,这说明了质监分局在依法行政上的一大进步。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规之规定,陈述了处理的理由。行政相对人明白了自己的生产行为违背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并表示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希望执法部门能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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