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启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证工作。期满换发证工作按照《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进行。1998年5月28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酒类产品(白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针对这一情况,山东泰安市大汶口结合辖区六家白酒生产企业,全面做好相关工作。旨在加强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白酒产品质量安全关。
该局组织分局全体人员认真学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特别是对细则中的变化部分确保全面掌握。同时积极向辖区白酒生产企业宣传讲解《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并将关键审查细则的内容下载后向相关单位发放,使其及时了解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白酒生产许可证相关变化内容。
根据《细则》,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白酒企业)的延续及换证工作,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新申请取证企业,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受理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许可证;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进行;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管理的白酒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新的白酒生产企业的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材料汇总,延续及换证企业的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材料汇总,以及企业变更的申请受理、审查、材料汇总等相关工作;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延续及换(发)证办理程序和文书格式,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及食品生产许可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编号方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进行。对已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未届满的企业以及在2006年已完成换(发)证的企业,其取得的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