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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6]198号)

2006-10-24 10:14: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 ( 国质检特[2006]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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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质检特[2006]198号 

关于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

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Risk BasedInspection,以下简称RBI检验技术)是在追求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统一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优化检验方案的方法。目前,该项技术在国外石油、化工等生产企业正在推广应用。引入RBI检验技术,对于推进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式的改革创新,有效预防和整治特种设备事故隐患,降低政府和企业安全管理成本,促进大型石化企业安全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总局决定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领域试点应用RBI检验技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RBI检验试点范围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质量,确保RBI检验技术应用成功,同意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具备一定管理基础的企业开展RBI检验技术试点应用。试点企业基本要求、企业名单及生产装置种类见附件。

    二、RBI检验承担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RBI检验试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试点期间,决定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和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承担RBI检验工作。

   上述单位对设备、装置所作的RBI检验结论,可以作为优化装置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下简称设备)检验方案的依据,指导确定设备检验内容和检验周期。

    三、申请RBI检验的程序

   试点企业首先应当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持上级主管单位意见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或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提出RBI检验申请,同时告知办理该设备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RBI检验工作要求

   (一)承担RBI检验的单位,应当制订具体的检验方案,并经申请RBI检验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RBI检验应当在开展设备定期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自检机构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作用,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承担。

   (三)RBI检验应当选择成熟、具有丰富应用案例和良好交互式网络操作功能的软件。在引进国外RBI技术与软件的同时,要结合我国实际,进行系统的基础理论、国产化转化和试点应用研究。

   (四)开展RBI检验工作应当在我国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原则基础上进行。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当对RBI检验技术进行跟踪,并采取在线检测和传统检验方法等手段进行对比验证,积累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类材料、典型设备腐蚀、高温性能退化等基础数据库。通过基础数据库、评价方法和检测手段的系统集成,完善承压设备安全状况综合评价技术方法,提升检验规范的技术水平。

   (五)承担RBI检验的单位对其检验结论负责。RBI检验结论由使用单位分别报当地省级和办理该设备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和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应当对每年开展RBI检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五、RBI检验结论的处理

   根据RBI检验结果,系统分析设备的风险程度以及失效模式、失效机理等因素,提出针对性检验方案,确定设备检验周期和检验内容。对于检验结果确定为风险程度较低的装置,其整个装置的停车检验周期可以不少于48个月,但一般不得超过72个月。对于检验结果确定为中、低风险的设备,其定期检验周期可与整个装置的检验周期同步,但应当采取有效的在线监测措施,如外表面宏观检查、测厚、高温磁粉、高温超声波检测、声发射检测等手段。对于检验结果确定为高风险的设备,其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上次定期检验报告所确定的检验周期。

   RBI检验技术试点应用是对在用设备进行科学监管的一次有益探索,RBI检验结论可为企业实施科学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各试点企业、企业上级主管单位以及承担RBI检验工作的单位,要以积极、科学、谨慎的态度认真做好相关试点工作。试点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RBI检验报告提出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企业上级主管单位要督促企业制订具体措施,严格对试点企业进行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在服务中监督”的理念,对试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进一步完善现场安全监察工作。

   各有关单位在开展RBI检验技术试点应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件:RBI检验技术试点应用企业基本要求、企业名单及生产

    装置种类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检验  通知

抄送: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中国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办公厅、特种设备局, 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6年5月15日印发

录入:周春慧                     校对:常彦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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