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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中适时运用“减轻处罚”的探讨

2006-10-13 13:28: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执法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的种类和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在检查案卷时,笔者发现有的案件处罚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罚款数额低于法定幅度的最低限”,显然有渎职之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案件的社会性、复杂性,特别是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所限,个别案件根本无法足额追缴罚款,案卷上显示出处罚不到位,这是客观现实。怎样解决这一矛盾呢?我们可以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法》赋予的“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外,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从而使执法办案合理合法,有始有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但是在运用“减轻处罚”的手段时,不能太过随意,必须有充分材料证明违法者适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一切证据必须在案卷中充分显示出来。另外,实施处罚必须综合考虑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悔过情节,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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