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在对矿用设备的监督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矿用设备,如调度绞车、防爆电气,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质监总局的2003年77号公告、2004年5号公告,调度绞车、防爆电气,都已结束发证,并进入查处阶段,所有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上述设备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质监部门有权处以5到20万元的罚款。对此,有关当事人解释,上述设备已经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即MA标志的设备,不必再取得生产许可证。其实,这是错误的。
经核实,早在1998年,原国家煤炭工业局为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曾颁发《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该证于2001年到期,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始换发《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6月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对煤矿新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MA标志,并公布了部分列入管理范围的部分重要产品,规定没有取得MA标志,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从性质上说,该制度属行政许可的范畴,但不能因此排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适用。该《指导意见》在法的渊源上属部门规章范畴。而200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订并颁布的,在法的渊源上属行政法规,一经颁布,即适用于全国。除国务院外,其它任何部委无权作出相反的规定,将部分设备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
随后,执法人员耐心向有关当事人解释了有关法律法规,并对该企业经营性使用无证调度绞车、防爆电气等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