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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寻求有效途径应对违法耍赖行为

2006-09-20 10:3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山东淄川质监分局稽查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协同淄川区公证处的两名司法公正人员来到了辖区内的昆仑镇昆仑村某机械加工企业,对该企业《违法使用涉嫌带有安全隐患行车》一案重新进行违法事实现场调查。当该企业负责人为抵赖事实再次拒绝在《现场调查笔录》上面签字时,行政执法人员就请淄川公证处的司法公正人员进行了事实保全——在《笔录》上面签字。

   今年八月上旬,淄川质监分局稽查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派行政执法人员对淄川区昆仑镇昆仑村某机械加工企业违法使用涉嫌带有安全隐患起重设备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找到企业负责人,向其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正式进入执法程序。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被举报企业在用的特种起重设备——行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涉嫌存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按时进行检验后方可使用。为此,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8月10这天,淄川质监分局稽查大队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这家企业检查其整改情况,发现他们不但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而且还在继续违法使用。执法人员当即又制作了《现场调查笔录》,准备汇报分局。但企业负责人却一反常态,把须自己签字的《笔录》,看都没看一眼就推到了一边:“我说了又不算数,签了也白搭。”说着转身扬长而去……对此,执法人非常无奈。

   在过去执法办案过程中,像这种为抵赖违法事实而“拒绝签字”,甚至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时有发生。稽查人员介绍,一些生产假冒伪劣等违法现场,可以非常轻易地得到转移,违法证据很难保全。每当办案人员碰到这种尴尬的事情,他们除了无奈就是无奈,一直找不到很好地解决良方。因为《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制约行政执法行为的法规中有太多的明文规定——办案过程中的证据不足,将意味着在行政复议中失败。

   为使办案过程中的证据链环环相扣,将每一个案子都办成“铁案”。针对上述情况,淄川质监分局稽查大队主动找到当地司法公正部门寻求支持。经过征求有关司法专家的意见,淄川区公证处毅然接受了该局的请求,同意为该局执法办案保全违法证据。

   8月16日上午,该局行政执法人员协同公证人员再次来到这家企业。当他们进入现场后,只见那台被涉嫌带有安全隐患的行车正在吊着大块铸件飞快地来回行走于车间上空,并不时发出一种可怕而刺耳的轰鸣声……执法人员当即将现场发生的情况制做了《现场调查笔录》,然后找到该企业负责人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字承认现场发生的事实,而这位负责人就以“自己说了不算”为由,拒绝签字。在再三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请出了淄川区公证处的司法公证人员。公证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仔细观察并拍照保留证据后,认为淄川质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制做的这份《现场调查笔录》“对现场事实描述清楚,无任何虚构成份”,就地在《笔录》上面签上了“上述情况属实”的字样。

   至此,淄川质监分局为寻求解决当事人抵赖违法事实有效途径,力争在行政办案中拿到“铁证”——协同司法公正人员对企业《违法使用涉嫌带有安全隐患行车》一案的重新调查工作,就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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