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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一日起酒类食品标签将印有警示语

2006-08-28 09:05: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前,从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获悉,最新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内,酒精度大于0.5%的酒精饮料将在标签上标上类似“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苑芳涛科长表示,在酒类包装上标注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健康提示语,这是我国首次以国标的形式对企业提出劝说语标示方面的要求,像香烟一样,提倡健康、安全也是酒类管理的方向。由于新标准在标准名称、饮料酒的酒精度范围、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啤酒的警示语、酒精度不超过10%vol的饮料酒免于标示的内容等方面都作了调整。因此,质监工作人员还提醒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关注新标准的实施与使用,并严格按标签要求进行生产、销售,以确保产品符合新标准规定。

   同时,随着新标准的实施,酒类广告也将受限制。据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对酒精广告采取了限制措施和宣传教育。比如在法国,酒类广告不能上电影、电视和电台,且必须以醒目字体标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和“请酌量消费”的字样。我国目前对酒类广告的限制比较宽松,今后酒类广告也将受到限制。

   新闻链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的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与GB10344-1989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1、饮料酒的酒精度由原来的 “0.5%~65.0%(v/v)” 改为“0.5%vol以上”; 2、将原标准第4章“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对GB7718-2004中第4章作了适当修改;并增加了“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的内容;3、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4、增加了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外,其余食品添加剂可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类别名称标示;“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5、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 6、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7、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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