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5269.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对化妆品的标签标注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笔者作为一名标准化工作人员,认为《化妆品通用标签》中6.4条对日期标注存在误区,不能够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化妆品,也使用执法人员依据此标准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
6.4条规定如下: 6.4日期标注6.4.1必须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6.4.2标注方法生产日期的标注: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6.4.3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据此,笔者对本地一家超市的化妆品进行了一次标识标注专项调查,调查发现大部分化妆品在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标准等方面基本没有问题,但在日期标注上却各有不同。例如:丝宝精细化工(武汉)有限公司产的100ml舒蕾沐浴乳标注为20090412S150-10014H;联合利化股份有限公司产的400ml力士柔亮洗发乳标注为20080910OQAB;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产的200g采乐加倍去屑洗发露标注为ST0050120080502;广州丝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的235g美涛焗油定型摩丝标注为20080716EJ7-10022;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产的200ml霸王乌发快洗发液标注为2006040120090401;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产的25ml×2的章华焗油木草精华标注为生产日期见盒盖,保质期2年,但在包装外侧找不到生产日期。仔细研究这些标注发现,作为消费者只能读懂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产的200ml霸王乌发快洗发液的生产日期,而对其它几种化妆品是何时生产,就连专业的工作人员也看不出来。
消费者在购买此类限期使用的产品时,当然是愿意购买刚生产的产品,但从标识上看不出生产日期,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感到困惑。生产厂商也正是摸透了消费者的心理,在标注日期时,按GB5296.3中6.4.1的B项规定方法进行标注,便于销售商品。例如:前面提到的采乐加倍去屑洗发露,按保质期3年推算,生产日期应为2005年05月02日,消费者看到此产品已生产近一年半了,一般是不会购买它了,但因为商家标注的不是生产日期,而是让消费者参不透的生产批号,在消费者不明白洗发液保质期长短的情况下,往往就购买了它。如果只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商家不按照标准中A项要求标注,还是有情可原的,但是有的商家却从中做文章。例如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洗发液标注为OPC20,20091208,显然普通的洗发液是没有这么长的保质期,是商家在利用标注生产批号弄虚作假,故意延长限期使用日期,但是不明白的消费者却以为该产品的使用寿命长,往往会更愿意购买。
不标注生产日期,使质监执法人员的打假工作存在误区:识别不出生产日期,根本就无从谈起限期使用日期。但这样的标注又是符合GB5296.3规定的,这显然与《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五条中“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有相互冲突的地方,这样就使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时存在困难,不容易发现日期标注方面的问题,发现问题又没有合适处罚的依据。
笔者解读过起草GB5296.3中的日期标注的原意,标注生产批号是为了让企业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按批号跟踪追查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但笔者认为生产批号应是一辅助标示项目,可附加标示,但生产日期应为必须标注项目。近日看到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关于征集修改相关国家标准建议的文件,笔者对GB5296.3进一言,建议对其标准中日期标注的B项进行修改,与《产品质量法》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相对应,这样既便于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识真辨伪”,又利于执法部门开展化妆品标签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