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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 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整治进入收尾工作

2006-08-18 07:35: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其安全问题十分重要。为保证这类设备的安全,2003年10月,市安委会发出了《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淄安委发[2003]39号),要求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开展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过近3年的工作,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已经进入收尾阶段。为了全面实现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做好压力管道专项整治的收尾工作专门进行了部署。
   一要加快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工作进度。目前全市已完成2000余公里压力管道的使用注册登记工作,要求尚未完成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的单位,要按照《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淄质监特字[2005]4号)的要求,加快工作进度,于2006年9月1日前进行使用注册登记。
   二要做好压力管道检验和隐患消除工作。所有危化品压力管道必须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进行全面检验,及时消除隐患,力争实现危化品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全部达到3级以上。对于一些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管道,由于连续生产等原因暂时无法安排全面检验的,可以进行在线检验,凭有效的《在用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进行使用注册登记;对于内部存在先天性缺陷的,可以按照“合乎使用”的原则,制定返修计划,于2007年6月底前消除缺陷。
   三要落实责任完善管理。要求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要落实使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条件的单位应培训压力管道在线检验人员,定期进行在线检验。暂时无在线检验人员的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在线检验工作。
   四要全面规范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工作。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是未取得压力管道相应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工作,严禁边取证、边生产。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五要积极稳妥地推广先进检验技术。对于确实因生产原因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及时消除缺陷的管道,可以聘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管道风险评估。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埋地管道实施不开挖检验。
   六要强化安全监察。要求各分县局加大监察力度,凡发现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安装压力管道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的;使用未注册登记的压力管道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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