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质监局在接到县政府批转的2月14日县政协六届四次会议《关于房产公司对所属居民区水电表是否合格及不合理收费整顿》的提案后,专门召开班子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由分管执法的领导与法规业务科、稽查中队进行调查落实,认真办理了提案所涉及的事项。
该局收到提案伊始,便与物价局进行协调,主动联系提出议案的政协常委,进一步了解反映的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随后对某房产公司负责的县城两小区的水电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加收水电费问题,从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底为止,共计向以上两小区居民加收水电费70511.68元。
根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但是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并没有按规定对两个居民小区的水电表进行检定,而是与居民协议约定:当居民与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任何一方对水电表的准确度提出异议后,需要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日常水电表损坏的,居民负责购买表,该公司负责维修更换;室外管线由该公司负责维修。
在此次调查过程中,五莲县质监局的执法人员排除阻力,实事求是、深入细致的开展了调查工作,并对该房产公司进行了查处,切实解决了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受到了人民群众和政协委员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