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质监局为全面落实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提高依法监管有效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出台了《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追究范围: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而给予行政许可的;继续行使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程序、内容实施检查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无法定依据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并改变处罚幅度和种类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接到食品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受理和调查的;对应当追究食品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不进行追究处理的;监管失职或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或者瞒报、谎报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扩大的。
今后,如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有关领导将引咎辞职,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