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反商业贿赂的工作,新泰市局稽查大队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八条行为禁令,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执法人员依法对企业违法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应该遵守的行为禁令和举报电话,认真接受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二是查办分离制度。继续实行行政执法案件查办分离,使检查人员和案件审理人员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有效克服行政执法个人行为,从制度上保证反对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
三是案件回访制度。进一步加强案件回访工作,对当事人进行回访,通过回访进一步了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工作态度、工作水平和有无违反行政执法人员八条行为禁令的行为。同时也借此和企业进一步加强沟通,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做好服务工作,对企业的不理解行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四是实行检查备案制度。规定对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事先报局监察室申请备案,监察室统一到市行风办进行备案,准予备案后方可实施,事先无计划或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