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鲁质监标便字(2006)159号《关于开展2006年度“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岱岳区质监局认真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工作。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注重实效的原则。“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GB/T15496-2003、GB/T15497-2003、GB/T15498-2003、GB/T19273-2003)的要求,运用标准化原理或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运行有效;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已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要按照GB/T15496-2003的要求,主要完成以下任务:一、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结构配套、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标准体系,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二、企业标准体系应包括企业内建立并实施的各项标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的标准、文件等,形成一套以技术标准体系为主体、包括管理和工作标准体系的、完整、协调、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三、根据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设置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明确企业内各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职责;四、有计划的在企业内组织开展标准化的全员培训,推动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五、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化的规划、计划和标准化管理标准,以此为依据组织企业标准化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六、积极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动技术与标准的相互促进,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七、企业对标准体系的适用性、有效性及标准体系的运行情况、标准化管理状况进行自我评价。八、企业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按分工向省、市质监局提出“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由受理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组织进行确认。九、通过确认的企业由负责确认的省、市质监局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GSP)”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明示使用GSP标志。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不断改进标准体系,并将自我评价结果报市质监局。山东省质监局每年将组织对全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进行抽查。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标准体系系统性失效的企业,由市质监局撤销“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或报请省局撤销“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