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岳区质监局以《公务员法》实施为契机,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政能力,要求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对本职工作、对质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员,并提出对15种不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制。
一是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
二是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
三是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
四是对局属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
五是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
六是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
七是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
八是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九是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或本局科室所队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科室所队或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
十是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十一是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
十二是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
十三是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
十四是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
十五是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