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对辖区内一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的500箱食醋所使用的QS证书号“3505”是冒用他人的。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对这五百箱食醋予以封存。调查取证后,该局依照《质量法》第31条和第53条进行行政处罚。
该食品厂家不服县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提出两点异议:1、QS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且他属于生产领域,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他的违法行为理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2、根据《质量法》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的是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注以及擅自使用未获得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免检标志等。QS标志应不属于《质量法》规定的认证标志范围,所以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