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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货值较小案件处罚的实用性

2006-04-14 08:5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前,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经销无QS标志的桶装水。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某食杂店处查获“龙池山”牌18.9L桶装水100桶,从该批发商销售记录得知该品牌水每桶售价仅为1.5元。执法人员对该批无Qs桶装水予以封存。
    目前,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该案件究竟适合哪部法律法规出现不同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处罚50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条例》在对货值较小案件的适用上显得可操作性不强。
   在流通领域,食杂店多为夫妻店、下岗工人维持生计店,规模较小,货值不大,如适用《条例》动则50000元罚款,数额太大。《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10条第8项规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已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在商品包装的显著部位明示的商品,都为严禁生产、销售。该条例第25条第3项规定,对于该类型案件处予50%至1倍罚款。有关部门建议对于该食杂店适用该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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