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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执法实践与思考

2006-03-29 09:21: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质监部门规范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定期检验及气瓶储运、使用等各个环节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打击气瓶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但是,笔者在执法实践中以及与同行交流中,发现有些条款操作性不强或实践效果不好,有些重要违法行为条款没作规定,使执法活动大打折扣。
   一是第二十六条第(二)、(五)项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等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在实践中,鉴于气瓶的使用场所、运输条件等客观条件限制,气瓶的颜色标志、警示标签、充装标签、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等极易磨擦、玷污、损毁,而失去应有的作用。
   二是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气瓶使用单位的四项禁止性行为,但《罚则》中并未作出明确处罚规定。同时,在执法检查中也经常发现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违法瓶对瓶倒装气体,这些行为安全隐患极大,引起的危害性也极大,《罚则》也未明确处罚规定。而五十条(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表述不够明确,使执法活动无所适从。
   综上,笔者认为,标志标签问题应该从源头上去根本解决,即从气瓶制造源头上,将规定的标志、标签做成不易磨损的永久性标志,由气瓶制造单位把好气瓶出厂关。在气瓶的使用单位、充装单位推行气瓶合同订购制度,需要气瓶时向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订购,在气瓶上涂敷自己单位的颜色标志,加工上永久性的警示标签,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等。气瓶上可设计一个装标签的坚固的透明夹,将充装标签夹在其中。
   这样一是解决了标志、标签易损毁的难题,二是避免了购买未经许可单位制造的气瓶,对规范气瓶管理、保障气瓶安全都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各地应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地方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完善相应实施办法,加强气瓶安全监察,规范气瓶安全监管,提高执法效果,确保气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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