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对辖区内一鞋面料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仓库内存放二氯甲烷50桶,二甲苯45桶,货值28545元。上述产品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厂家也无法提供相关进货证明、产品获证情况。执法人员在询问中得知这些危险化学品系该厂做鞋黏合剂等原辅材料使用。
这种情况是否属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执法人员存在分歧故未采取强制措施。分歧主要存在两种: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该厂虽把无证危险化学品作为自己厂家生产黏合剂的原辅材料,但也作为经营活动考虑,且厂家无法提供进货发票和无证证明。第二种意见认为:经营活动应是指第三产业为主是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这个厂购进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黏合剂等使用不属经营活动,质量技术监督局无法进行立案调查。望各位同行针对该案指导是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