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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成本过高影响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2006-03-27 09:48: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行政执法成本的投入是获得行政效益的必要条件,没有一定执法成本的投入,对有关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可能被认定行政违法,更不可能给予相应的行政制裁,但目前行政执法成本过高,已影响了行政执法成本的顺利开展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在这里执法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时间成本,二是经济成本。
    一、执法时间过长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一个行政案件的执行必需通过行政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复议期为6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其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三个月的时效期过后法院才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
   二、经济成本过高。随着法制进步,执法的程序越来越严谨,这本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但程序的严谨也使执法成本越来越高。举一个普通的质量案件为例,如果执法不顺利的话需要经过调查取证、抽样检验、行政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如果调查取证时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还要请司法局予以公正,这些程序都需执法成本的投入。近年随着物价上涨,检验费用等各项费用也水涨船高,所有这些都造成了执法成本的过高。

   近年来,各级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其目的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实现依法行政。但责任明确了,经费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这种局面令执法人员感到尴尬和无奈。与此同时由于执行力度不够,违法成本相对降低,造成执法成本升高而违法成本降低的局面。理论和实践都可以证明当执法成本低于违法成本时,执法工作才能真正有效率地推进。目前,执法成本过高与履行职责之间的矛盾是困扰执法人员顺利开展工作难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为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提供较好的执法环境是一个十分廹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现实中,政策对行政执法机关过严、对行政相对人相对较软的的倾向性,给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很大的阻力,同时也造成了执法成本的过高。现阶段要解决行政执法工作成本过高,质监部门需依靠司法的保障,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同时,质监局还应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在质监工作领域打一场“人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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