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0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辖区内一食品批发商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经销的某一品牌食醋外包装上所使用的QS和质量安全等字样均标注为红色,而产品上所标注的颜色符合国家要求。执法人员以涉嫌变造QS标志对该批发商进行现场取证调查,经统计标注为红色QS标志该品牌食醋有840箱,货值38280元。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封存。后该局召开案审会,在该案审理上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86条,里面规定Qs标志主色调为蓝色,Q为蓝色,S为白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5条以变造Qs标志定性其违法行为,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1条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产品;(2)处货值壹倍罚款38280元。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食醋厂产品上标注的为符合法律要求,而且产品是上架供应消费者的给消费者正确的引导,外包装箱的标注错误不应定性为变造,只能说明企业疏忽印刷错误。
目前,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一种处罚意见告知相对人,相对人不服提出陈述申辩,在此望各位同行赐教是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