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行政诉讼制度,不断的做好实际应诉工作,是客观形势对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长期以来,在不少的质监执法人员中一直存在“恐诉症”和以“没有一起诉讼案”为“荣耀”的不良倾向。实践证明,正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才真正给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敲起响亮的警钟,使广大质监执法人员时刻牢记严格依法监督的重要性。同时,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执法也是非常有效的监督手段——通过司法监督途径,可以进一步提高质监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威,促使质监执法人员学会客观审视自己所办的案件,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正确认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政诉讼的提起,说明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质监部门必须坚决屏弃那种以无诉讼案而盲目自豪的错误认识。如果一个地方多年来完全无应诉案件发生,反而容易使人联想到其监管执法职能是否真正到位,当事人的诉讼是否受到干扰等问题。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需要交代诉权时,办案人员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完整的交代诉权。
自觉适应司法监督的新形势。司法审判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手段。面对严格的司法审判要求,质监部门必须着力于提高自身的办案质量,自觉坚持合法监督、合理监督、程序正当、便民高效、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依法监督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规则,谨慎的做好每一项执法工作。我们应当切记:行政诉讼既是压力又是动力,它可以使执法办案人员随时注意取证活动的规范性,注意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另外,我们也必须明白:强调公正执法、规范取证、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不等于一味地迁就当事人,丢掉了职能同样也是执法不作为,甚至容易构成玩忽职守罪。
及时总结应诉经验。遇到行政诉讼时,自然需要尽权利应对,并尽最大努力保障应诉的全胜。但是,诉讼案件最终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我们出现败诉也是在所难免的事。对于质监部门的执法人员来说,只要能够排除故意违法、谋取私利、玩忽职守等情况,就应当将行政诉讼中的胜败视为兵家常事“而坦面对,从胜诉中总结经验,从败诉中吸取教训。对于败诉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质监部门应当深入剖析,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机制、制度、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效的避免类似错误的再发生。
此外,质监部门还应当将参与行政诉讼作为锻炼队伍、开拓工作的重要环节予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