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经常在系统的相关总结和新闻报道中读到“某某局执法办案实现了‘三零’(零投诉、零复议、零诉讼)”这样的文字。笔者认为这一提法值得商榷。
其一,主张“三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质监部门是一个执法监督部门,执法是一种公权利的行使过程;作为被监督方,行使申诉甚至行政诉讼也是一种权利。在主张法制的社会,这两者是对等的。在民主和法制意识渐浓的今天,主张“三零”实际上是执法权利的自我膨胀和自我美化。而且,执法是否正确有一个检验的过程,而当事人的投诉、复议甚至诉讼就是执法工作的试金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律救济途径。片面强调“三零”实际上是对相对人法律救济权利的变相剥夺。
其二,主张“三零”容易使我们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求稳心理和畏难情绪,不利于公正执法。执法是一种法律理论的实践过程,任何人都不能保证对法律的理解和形式百分之百地正确。为了追求“三零”,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产生执法人员热衷于办小案和办简单案件的现象,对拿不准的案子或有可能引起诉讼、复议和诉讼的案子选择放弃。主张“三零”还容易导致执法人员害怕办案、回避办案,因为不犯错误的办法永远只有一种,那就是什么也不做。
其三,主张“三零”容易导致办假案,大案化小,小案化了。法律也有一个在时间中不断改进的过程,而被执法对象对执法活动的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是推动法律走向完善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一个国家走向法制的必由之路。主张“三零”易导致办案人员为求所办案件“稳妥”,避免复议诉讼,在处罚幅度上出现就低不就高、明显偏轻甚至与当事人协商处罚幅度的现象。这样的:“三零”案件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有损质检部门的执法现象,也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其四,主张“三零”不利于我们锻炼和提高队伍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作为执法者,不仅要大胆执法,还要勇敢面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执法行为的被纠正,在执法中锻炼和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害怕失败,不敢尝试,只能使我们的执法能力不断下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片面提执法“三零”不可取,科学的提法应该是:执法遭投诉被上级纠正为零,行政复议被改处为零,行政诉讼终审败诉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