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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八小时以外反腐倡廉的思考

2006-03-17 08:47: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一、 少数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滋生腐败的主要原因
   1、认识有误。少数党员干部认为八小时之内是公家的,八小时之外是自己的,别人无权干涉。所以下班以后,他们便忘了党员干部的身份,做出了一些不负责任的事情来。
   2、交友不当。有些干部把“朋友多,路子野”看作是能力强的表现,到处交朋友、拉关系,甚至在于管理相对人的往来中追求“利益交换式的双赢”。正是这种“朋友关系”使少数党员干部将人民赋予的权利用来交易,以人情代替原则,从而成为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代理人。
   3、家庭影响。有的家庭成员对党员干部的思想不闻不问;有的把家庭和个人利益看的过重,助长党员干部以权谋私的贪欲;还有的利用党员干部职务上的影响,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
   4、监督软弱。有的同志认为,对干部进行八小时以外监督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不应纳入党纪政纪管理范围。同时,监督的机制、手段也大大滞后。  

    二、 加强八小时以外监督的有效途径
   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质监干部尤其是党员干部来讲,单靠自律或自我约束还不够,还必须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有约束离的监督制度,以保证任何一名质监党员干部都能在制度的刚性约束下受到一视同仁、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比如,可以实行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分级谈话制度和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定期向党组报告自己八小时之外活动情况,并在民主活动会上进行专题汇报,直接接受组织监督。可以通过干部家访和召开家属联谊会等形式,在干部家属中开展争当“廉内助”活动,建立起家庭协同监督制度,要求干部家属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提醒和监督,看好自家人,守住自家门。  

    三、 要结合实际,讲究实效
   一要处理好法理和感情的关系。党员干部拥有普通公民的权力和八小时以外的个人生活自由支配权利,但从“从严治党”的要求看,应当将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纳入党纪的监督范围。当然,在实施中要认真处理好个人自由和法纪约束的辨证关系,正确协调好公民权利和组织监督的辨证关系。
   二要处理好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和强化外部监督的关系。八小时以外监督是一个变数很大的时空概念,不可能时时、处处有人监督。因此,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提高自身素质,显得尤为重要。还必须强化外部监督,向社会公开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让人民群众明白质监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那些事情不能干、干了以后该怎么办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警示腐败行为,或弘扬先进典型,以保证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取得实效。
   三要处理好八小时以内监督和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关系,真正做到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涉及到哪里,监督网络便延伸到哪里,不留真空与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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