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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分类监管模式之我见

2006-02-21 09:1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据了解,县级局执法一线的区域监管模式主要是以划定区域监管为主,就是定人员、定区域、定责任。当然,定区域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较好地起到了规范约束生产企业的作用,在保障社会生产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笔者经过调查研究,认为这种区域监管模式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不能很好地达到区域监管的目的,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一是划定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执法人员较少,可能出现监督不到位现象。由于县市区各乡镇之间发展不平衡,造成乡镇企业数量不一,经济基础好的乡镇企业数量较多,经济基础差的乡镇企业数量相对比较少。并且区域监管的内容如计量、质量、标准、锅容管特、认证等内容也比较多,而现在基层执法人员相对较少,检查力量与精力不足,有可能导致出现监管不到位现象。

   二是划定区域内企业产品种类较多,执法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强,可能出现监督成效不高的现象。基层执法人员由于多种原因,对所有产品有关标准、计量、质量、认证以及辨别真假知识等不可能都全面掌握。但区域内许多生产企业,产品种类繁多,若对企业产品研究不够,对企业产品只能做到了解掌握,而不能达到精通,对企业的新产品更是知之甚少。这导致在检查过程中难免出现监督成效不高的现象。

   三是形不成合力,不利于专项检查。产品生产企业不可能集中在一个区域内。为此,在开展某类产品专项检查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全面出动执法人员深入各自责任区进行专项检查。另一方面由于人员分散,形不成打假合力,监督检查力度不强,对造假制假者威慑力不够,达不到专项打假的效果。

   四是长期驻扎不利于打假。人都有亲朋好友,如果一个区域监管小组长期驻扎在一个区域内,长时间与同一企业打交道,企业因不同的目的会扯上这样那样的亲戚,或者与企业负责人天天见面,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难免会抹不开面子,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轻罚了,这些,都不利于打假。

   为了切实改变以上现象,笔者认为,作为基层的区域监管模式,还是实施分类监管为好。一是分类监管有利于执法人员开展专项研究。由于执法人员只分管某种类产品的监管,为此,就能拿出更多的精力与时间对其分管的产品进行研究、分析,从产品原材料、生产工艺、质量、客户信任度等都能做到了如指掌,同时对企业研究开展的新产品也能够做到及时掌握、明白,从而确保对此类产品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二是分类监管有利于开展专项检查。由于实施分类监管,在开展某产品专项检查时,就不需要全面出动执法人员,而是只抽调一个监管小组即可,这样一方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不耽误其他监管小组的正常业务。另一方面,由于监管小组长期从事此类产品监管,在监督检查时针对性较强,也容易发现问题,效果较好,从而达到专项检查的目的。
   三是分类监管有利于对存在问题的研究与整改。由于实施分类监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能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研究,能够进一步丰富自己识假辨假知识,并且根据自己的经验,向企业提供有效的整改意见,帮助企业把好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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