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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

2006-02-15 09:0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质检办质函[2006]18号

 

 

关于报送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

目录和十一五期间重点培育

产品建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你局在充分掌握本地区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和十一五期间重点培育产品的建议。

一、推荐产品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有利于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增加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

(二)关系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行业整体规模较大。

(三)行业集中度较高,主要企业的产品分布广泛、市场占有率较大,具有较高的顾客满意程度和品牌知名度。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五)农业类产品应经过标准化生产或加工,具有较高的产业化程度和一定的科技含量。

二、优先选择的重点产品

(一)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产业化生产规模,市场影响较大的产品。

(二)高新技术产品、先进制造业产品。

(三)对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四)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保型产品。

(五)以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产品和替代进口的产品。

自主创新成效显著、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产品可单独列项。

三、报送要求

(一)建议列为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建议目录的产品,要逐一填写“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建议目录本省企业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详细的建议材料(注明建议目录的定义和基本用途)。

(二)建议列为十一五时期重点培育的产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分类提出目录,根据推荐原则予以说明。

(三)建议材料请于2006220日前以书面文件(一式2份)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总局质量司。

四、纪律要求

为了保证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正常工作秩序,严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纪律,今年再次重申,有关中国名牌产品的目录建议、申报、评价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面联系,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在确定目录、申报和评价期间,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以申报、公示、宣传名牌产品或以其他理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组织企业到总局以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汇报情况,请客送礼。各省级局要严格要求所属市、区、县局不得违反总局规定。如有类似情况发生,总局将严肃处理。

五、联系方式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编:100088

联系人:高勇

电子邮件地址:gaoyong@aqsiq.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建议目录本省企业情况表

 

 

 

 

 

                             〇〇六年一月十

附件

 

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建议目录本省企业情况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建议产品名称

所属行业名称

代码

本省企业

名称

品牌

年份

产品销售量(含出口)

产品销售额(含出口)

(万元)

市场占有率(%)

出口创汇

(万美元)

产品实现税额

(万元)

总资产规模

(亿元)

拥有专利情况

实物质量水平

销售量

销售额

自主品牌出口

贴牌出口

采标情况

主要性能指标名称、水平

与国外先进水平的比较

 

 

 

 

 

2003

 

 

 

 

 

 

 

 

 

 

1.

……

N.

 

2004

 

 

 

 

 

 

 

 

2005

 

 

 

 

 

 

 

 

 

 

 

 

 

2003

 

 

 

 

 

 

 

 

 

 

1.

……

N.

 

2004

 

 

 

 

 

 

 

 

2005

 

 

 

 

 

 

 

 

 

 

 

 

 

2003

 

 

 

 

 

 

 

 

 

 

1.

……

N.

 

2004

 

 

 

 

 

 

 

 

2005

 

 

 

 

 

 

 

 

注:1、产品所属行业名称及代码请参照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分类应细化到小类。

2、如2005年全年数据不全,可报前三季度数据,但应注明。

3、以上数据均为该建议产品的单一品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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