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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错难逃其责

2005-12-08 14:43: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加强全省质监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近日,甘肃省质监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该省质监系统实际工作,出台了《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明确适用对象。依据《办法》,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受质监部门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了本《办法》规定,都要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也依据本《办法》执行。另外,《办法》对如何界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其过错责任人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规范的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行政执法要实行全程监督。《办法》规定,各级质监局实施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行政执法的主体、具体的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应的制度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监督过程可采取行政执法检查、个案调查、走访当事人、案卷评议、对执法人员抽查考试等方式进行。如果出现行政执法的主体和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行政执法程序、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当,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胡乱执法等现象,上一级质监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消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过错要受处罚。《办法》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等情况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责令其书面检查或进行通报批评;或者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或者对其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相应的责任人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执法监督人员在正常的执法检查中,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各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检查。同时,《办法》对需要上报通报备案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对各级质监局的法律、规章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总结。
   据悉,该《办法》将于日前起施行,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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