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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赋予申请人哪些权利

2005-11-24 08: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这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更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那么,《行政许可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知情权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提出申请的自由权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三、参政议政权

   《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四、依法平等获得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五、自治权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六、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质证权和审核更正权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四十八条规定:“(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七、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权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八、合法利益期待权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九、按时获得行政许可证件权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十、申请变更与延续权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一、拒绝违法收费权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十二、依法要求补偿权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三、依法要求赔偿权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十四、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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