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质监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中,执行难一直是困扰质监执法人员的头痛问题。许多执法案件久执不结,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力度。
由于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质监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许多造假分子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等原因,无疑使执法成本大增,降低了打击的有效性,反而使得造假者、违法者成本降低,使其重复违法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加大,从而造假行为屡禁不止。所以在制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处罚执行法,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行政处罚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的同时,有必要提倡建立全社会范围的监督体制、约束体制。
我国司法系统已经在这方面有所规定。如厦门市法院最近开始实行的被执行人信息公示制度,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在厦门市两级法院立案的执行案件,经过两个月未执行完毕的,被执行人的名单将自动进入“厦门法院执行网”,在被执行人履行指数曝光台进行公布。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被执行人将为此付出巨大的失信成本。这虽然是司法强制执行制度的探索,但也可以在质监行政处罚执行中加以借鉴。
一、利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数据,建立质监系统的企业信息制度,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实行动态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由市场准入指标、经营行为指标、市场推出指标和其他参考指标等四方面指标构成,根据企业信用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对策。
二、质监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银行、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交换,及时采集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进一步充实企业信用信息。这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在发现企业信用下降的情况下,如果查获有违反质监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提前申请法院先予执行,以便查封、扣押财产,利于强制执行到位。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程度的公开,使其无形中违法生产、造假的成本增大,“打一枪换一地”的可能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