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养殖业是福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实施发展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的经济产业支柱之一。近年来,随着海水养殖业规模化的兴起,其抗菌素对防治鱼病害的作用逐步显示其重要性。但是,由于大量使用抗菌素所造成的危害,同时也显露出来。因此,提出相应的规范、合理和使用的措施,以强化整治消除隐患成为当务之急。
在法律法规出台前,建议配套相应的依法监管形式。可采取由省级授权的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联合药监、卫生、质检、农业、水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联手的形式,制定相应的监管程序、执法范围、处罚事项等,使相关的依法行政手段配套;可采用使用抗菌素的关键点控制等措施,使水产养殖、生产、销售等实施监管,使养殖海域定时进行药物残留监测,使养殖海域生物毒素的控制等。
(1)建立一个工作部门。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统筹下,建设一个联合执法工作临时机构,可以下设办公室(中心),挂靠在一个具体职能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起到上下沟通,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定期编发监管监测工作事项期刊,分发到养殖场以及相关部门。
(2)药物使用监管监测。实施建立诸如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控的规范措施,并将养殖水质、养殖生产过程、药物投放使用、用药进货销售等具体工作事项落实到环保、水产、农业等职能部门。
(3)建立监管监测网点。把制定的监管监测标准,逐步落实到养殖场地,开展有关(水质、药物使用等)的监测,要求所有养殖场按照标准进行每月(季度)监测。
(4)规范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实施监测员、报告员、协管员等“三员”定点定期监测、报告的措施,采用表格式形式,要求养殖场逐月(季度)将本场发生的不良反应事项,上报到相关的联系部门。
(5)不良反应综合分析制度。将各养殖场上报的不良反应事项,根据不同分类,实行备案管理,定期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科技人员进行综合分析,并采用相应的渠道向养殖业主发出通报,提出警示,提请上级部门广告周知;综合分析工作可以起到记录、借鉴、分析、预警等多重作用。
(6)建立预警预案措施。综合管理机构根据监控监测的不良反应事项以及周边地区的通报情况,召集或者邀请科研人员,大专院校以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深入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制定预警预案措施,以备开展工作之用;预警预案必须做到预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可以分为部门预案,综合性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