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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与办案机构关系浅谈

2005-09-29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法制机构和办案机构是同一质监机关领导下的两个性质、任务、职责不同的机构,但其目标都是为了提高办案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公平和正义。执法监督是两个内设机构之间的重要联系点。

比如在立案这一环节,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立案必须登记。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随意立案、重复立案、立案后不了了之的问题,导致一个单位一年中办案机构到底立了多少案,谁也无法统计、无从知晓。针对这一情况,山东省宁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法制机构作了有效探索:要求办案机构在查办案件前,必须将《立案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送交法制机构进行立案登记。法制机构据此跟踪督察,从而有效杜绝了上述现象。

当然,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的监督决不是机械的监督,而是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离开了监督谈服务,是一种越位失职的服务;离开了服务谈监督,是一种效率不高的监督。因此,法制机构可帮办案机构建立法制专管员制度,明确各办案机构由法制员负责案卷材料的整理工作。

在每年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前,法制机构将与整治相关的质检法律、法规条款汇集起来发到各办案机构,供办案人员学习参考;提前介入大要案的查处工作,帮助办案机构分析案情。在平时,既要给办案人员上法制理论课,更要深入到具体的案子里,言传身教,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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