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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何似园中韭

2005-08-27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不久前,位于北京市西单的某商场发生了一起也许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该商场在举办购物抽奖活动时,由于被怀疑有欺诈行为,一些情绪激动的消费者将“赠奖中心”的抽奖箱当众撕毁,奖球散落一地。围观顾客表示,散落在地的奖球中没有一个有中奖字样。
    之所以说这一事件典型,是因为我们没有必要知道“奖箱”里有无写有中奖字样的奖球,也没必要知道在“有”的情况下这些“有”与承诺之间存在多大的距离,更没必要知道在该商场的一位负责人所言“商场的此次活动完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怀疑依据是什么,我们只知道,商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任度宛如一捅即破的一层薄纸。这一事实足以得出下以下结论:商业诚信目前的社会基础相当不牢靠。
    要佐证这一令人遗憾的现实,数据资料俯拾即是。上海市物价局7月份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一次对百货行业价格欺诈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发布了公告,指出全市主要商业中心百货企业存在7种价格欺诈现象,包括原价无依据、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送、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与实际不符等。
    古人说:以信待人,不信思信;不信待人,信思不信。可悲的是,“以信待人”的商家并不比我们想像的多,而“不信思信”的消费者也正在一天天变得比我们想像的少。“7种价格欺诈现象”与抽奖欺诈虽非同辙,但骨子里是一致的,均属“不信待人”。不用太多,“不信”只要出现一次,消费者便会产生“信思不信”的长久心理预期。
    不过,有这样一种说法,似乎可以解释“不信”何以产生的社会基础:中国人大都相信,无商不奸,无奸不商。“奸”被当作一种“合理”的存在,而“商”与“奸”之间也被社会大众赋予了一种逻辑的必然性。这就使得表现“奸”的欺诈行为有被纵容的社会心理基础,从而也一定程度地在现实中产生了降低欺诈行为社会成本的可能性。
    时时处处小心的消费者并不能保证自己从不上当受骗;而那些善良的“思信”消费者则更多地制造着上当受骗的事实。唐代有位诗人在一首诗里写道:“我见人被瞒,一似园中韭。日日被刀伤,天生还自有。”不仅“被瞒”者“天生还自有”,“瞒”者也具有因果性地“一似园中韭”。
    有人说,欺诈是人的一种本性,所谓“信欺在性,不在亲疏”。如果说骗人是一种本性,那么被骗也相应地可以被视为另一种本性。所以指望仅仅通过道德教育达到改善社会诚信环境,这不仅困难,也不现实。惟一在短时间内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建立一种社会诚信机制,大幅度提高欺诈行为的社会成本,使这种行为不能像韭菜一样可以割了再长。这种诚信机制,一方面要让消费者相信,通过诚信机制自身可以获得眼前及长久的好处,并增强对抗欺诈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即使改变不了“被骗的本性”,至少可以变得不怕被骗;另一方面要让商家认识到,通过坚守诚信自身也可以获得好处,而不诚信会得不偿失,甚至一败涂地,所谓“有败诈,无败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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