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质量技监局出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本报讯 继对食品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巡查回访制之后,四川成都市质量技监局又针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特殊性,于7月中旬出台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对企业的服务质量,完善对食品企业的有效监管。”7月21日,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据介绍,该《办法》的制定,是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质量技监系统食品监管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增强责任感,认真落实《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层级责任制》,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全面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该《办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监管失职,还明确规定了对相关责任人及所在科室的具体处罚措施,并首次明确规定了对质量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处罚规定。
该《办法》明确规定,质量技监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以下12种情况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严惩不贷: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二、实施监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三、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四、质量检验机构不履行检验计划、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差错、在检验中只收费不检验或少检验、违反规定保管或者处理检验样品的;五、对监督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进行事后处理工作的;六、对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七、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八、对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到事故现场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九、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上报工作中,瞒报、迟报、漏报的;十、违反职业道德纪律,泄漏工作秘密的;十一、利用工作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的;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该局有关负责人说:“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员要做出书面检查,被通报批评并承担经济、法律等相关责任外,当事人员所在部门、科室、检验机构负责人也要承担失察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