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原由国家认监委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申办机构)的注册工作已经取消,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国家认监委不再对代理申办机构实施注册。
2.原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注册的137家代理申办机构(见附件)的资格予以撤销。上述机构不得再以国家认监委批准注册机构的名义对外宣传和开展工作。
附件:
二○○五年三月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原由国家认监委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申办机构)的注册工作已经取消,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国家认监委不再对代理申办机构实施注册。
2.原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注册的137家代理申办机构(见附件)的资格予以撤销。上述机构不得再以国家认监委批准注册机构的名义对外宣传和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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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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