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认证认可>>认证认可>>

CQ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2005-05-30 00:00:00 www.cqc.com.cn

(CQC/PD021-2005)

第一条 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 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二) 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一)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六条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 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 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 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