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认证认可>>认证认可>>

CQC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005-05-30 00:00:00 www.cqc.com.cn

(CQC/PD007-2004)

(第1版 第2次修订)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CQC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得CQC认证证书的企业。    2. 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证企业的权力     2.1有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     2.2 有申诉/投诉/争议的权力;    2.3 有要求认证机构及检验机构保守本企业秘密的权力;     2.4获得认证后,有权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5 有确认认证计划,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力;    2.6 申请CQC标志认证时,有选择认证机构推荐使用的检测机构的权力。    3. 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证企业的义务     3.1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及认证规则的要求,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转移给CQC或相关检测机构及人员;    3.2有义务为进行认证、监督和申诉、投诉等调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检测产品、进入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    3.3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注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停止涉及相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CQC的有关规定办理该证书的暂停、撤消/注销手续;    3.4 有义务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测试报告、工厂检查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3.5 产品获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后,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到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办理。    3.6产品获CQC标志认证时,应按CQC的有关要求将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包括在产品上、宣传资料上、广告中等)报CQC; 3.7在宣传本企业认证结果时,应严格按认证证书的范围作出宣传,不得损害CQC的声誉;3.8及时向CQC通报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厂、环境等重大变更情况; 3.9 支持CQC正当调阅投诉记录,重要投诉应报告CQC; 3.10对投诉以及在产品或服务中发现的对符合认证要求有影响的任何缺陷,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记录; 3.11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3.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CQC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