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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4号

2004-11-10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4年第1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石柱黄连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对石柱黄连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石柱黄连原产地域范围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柱黄连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报告》(石柱府文[2004]88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黄水镇、枫木乡、冷水乡、悦崃镇、石家乡、沙子镇、临溪镇、王家乡、三益乡、桥头乡、中益乡、龙潭乡、洗新乡、金竹乡、金玲乡、六塘乡、三星乡、鱼池镇、龙沙镇、大歇乡、黄鹤乡、马武镇、新乐乡、下路镇、三河乡、南宾镇等2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种植范围:在海拔1000至1800m之间的适宜种植区域。

(二)种子种苗:采用石柱县内自繁自育的毛茛科植物黄连coptis  chinensis franch的种子种苗。

(三)工艺技术要求

1.栽培:严格执行石柱黄连规范化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2.采收:应于每年秋季以专用工具人工采收;

3.加工:采用传统黄连炕、以柴火烘烤、干燥,用竹编槽笼脱毛;

4.运输:运输容器应通气、干燥、防雨、防潮,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串味物品混装。

(四)质量特色:

1.感观要求。

统货:身干,体实,顶部有桩口,表面灰黄色或黄褐色,断面黄色或橙黄色,无焦黑、霉变、虫蛀;枝连:单枝,身干,体实,无须毛,无整枝亮桥,枝长3cm以上,直径0.3cm以上,无焦黑、霉变、虫蛀。

2.理化指标:

小檗碱以盐酸小檗碱(C20H17N04.HC1)计:统货≥5%,枝连≥7%;安全水分:≤14%;总灰分:≤5%;杂质:≤1%;汞≤0.2mg/kg;镉≤0.3mg/kg;铅≤5.0mg/kg;砷≤2.0mg/kg。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石柱黄连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应向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石柱黄连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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