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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4年10月13日2004年第8期(总第13期)

2004-11-09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期要目
l 新增部分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已备案试行
l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税控收款机产品、救生衣产品、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l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要求进一步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l 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进一步规范企业上报材料
l 生产许可证网上数据库试点工作展开
l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申报程序发布
l 复混肥料产品和磷肥产品发证工作已接近尾声
l 安徽省明确市、县技术监督局参与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责
l 福建省局全面复查已获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l 甘肃省局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新增部分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已备案试行近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许办[2004]39号),公布了危险化学品、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等两批共33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这些收费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进行了测算,并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备案后试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国家质检总局将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税控收款机产品、救生衣产品、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近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分别下发了《关于发布〈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4]43号)、《关于发布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产品税控功能测试大纲〉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许办[2004]45号)、《关于发布〈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4]48号)、《关于发布〈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4]49号)等文件,公布了税控收款机产品、救生衣产品、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相应的检验单位,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宣贯工作和生产企业的申请受理工作将陆续展开。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要求进一步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2004年9月22日,全许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全许办[2004]50号),要求各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在受理企业申请时,不得无故不受理企业申请,不得附加非生产许可证工作范围内的其他条件,不得进行有偿咨询服务;在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时,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结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调整和补充了《实施细则》中关于经营范围、检验标准、验光场所以及验光配镜企业的人员要求等有关条款;在对光学眼镜片毛坯等部分开展比对试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一些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范围。要求各检验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检验能力范围,科学、公正地开展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检验工作,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对违反有关法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将依法取消其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格,并追究责任。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进一步规范企业上报材料为加强管理,规范材料的上报工作,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证企业上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函[2004]号),要求各产品审查部、省许可证办公室上报申证企业材料时,需在申证企业上报材料的相应位置填写审查员注册编号,按规定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装订,并要求各种上报表格用EXCEL格式填报。
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生产许可证网上数据库试点工作展开2004年9月23日,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下发了《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网上数据库试点工作的通知》(许可中心函[2004]36号),要求各产品审查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审查员和获证企业等试点用户,按照相应的操作说明完成相应工作,反馈信息等。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在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申报程序发布 近日,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下发了《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申报程序的通知》(许可中心函[2004]30号),要求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产品审查部按照文件要求,组织申请者本人填写相关申请表并作好相应的统计汇总,报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目前首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名单已发布。
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复混肥料产品和磷肥产品发证工作已接近尾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复混肥料产品和磷肥产品发证工作已接近尾声,但仍有部分省份一家企业材料也没有上报。从上报的材料看,审查工作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企业公章与申请书、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上的企业名称不一致;产品质量检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没有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对严重不合格项、否决项的理解和把握与产品实施细则有差距,不合格项的统计出现错误,审查记录过于简单,缺少企业合格项状况的具体描述;企业申报产品单元与企业生产设备不匹配等等。为此,产品审查部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和处理。希望各有关单位引起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学习,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质量。
化肥产品审查部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市、县技术监督局参与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责近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强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证后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市、县局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参与和监管力度,安徽省于近日下发了《安徽省市、县级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职责》,对市、县级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职责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工作责任。
安徽省许可证办公室

福建省局全面复查已获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要求,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全省已获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备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省局已要求企业整改,同时,将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向当地政府进行了通报。
福建省许可证办公室

甘肃省局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8月中旬以来,甘肃省局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总局92号公告,结合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情况,组织对工业用氧、工业用氮、溶解乙炔气体、二氧化碳气体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整治,重点是压缩、液化气体从业单位,发现大多数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没有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措施,安全意识差,没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机构和手段,上岗人员未经相关部门的培训,企业生产存在重要安全隐患,为此,甘肃省局已责令这些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要求按相关规定立即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甘肃省许可证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8
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111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电话:010-82260723  82262646
传真:010-82260724
电子信箱:xukezheng@aqsiq.gov.cn
网页:http://www.aqsiq.gov.cn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联系人:黄军华  于爱华

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印7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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