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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机构的确定程序(试行)

2004-11-02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一、项目    名称认可机构的确定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有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公正的方式实施管理;
(三)具有保证其公正性的对认可活动的管理文件,包括认可机构保证认证工作公正性的规则,有关认可事项的申诉、投诉程序,保证有关方均能参与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五)具有根据认可的需要,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的机制;
(六)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七)具有确保管理者和全体人员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认可结果的商业、财务等方面的制约机制;
(八)具有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可活动的保密措施;
(九)具有可公开的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四、实施    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认可机构申请书》)。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四)国家认监委依照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认可机构授权书》;不予许可的发出《认可机构不授权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专家组审查时间60日不包括在内)。
七、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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