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摘要
一、 全许办批准文号及批准日期
《实施细则》名称
全许办批准文号
全许办批准日期
|
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2)53号
2002年8月6日
|
二、总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环氧乙烷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环氧乙烷产品。
三、产品审查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201, 010-84885009
传 真:010―84885201
网 址:www.cpcia.org.cn
联 系 人:陈瑞英、杜玫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以下简称有机产品审查分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有机产品有关工作:负责起草、向企业宣讲《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承担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 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270352
传 真:010-6422866l
联 系 人:范彦如
四、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 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270352
传 真:010-6422866l
联 系 人:范彦如
五、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其产品标准
产品名称
申证单元
产品标准
|
环氧乙烷
环氧乙烷
GB 13098-91《工业环氧乙烷》
|
六、生产必备设备及检测设备
必备生产设备
必备检测设备
|
1.环氧乙烷反应器
2.氧气混合器
3.循环压缩机
4.储罐或钢瓶(带冷却装置)
5.吸收塔
6.解吸塔
7.精馏塔
1.pH计
2.微量水份仪
3.高温炉
4.度计(或光电浊度计)
5.冰箱
6.色谱仪
7.一般实验室仪器
8.取样钢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