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幕墙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负责组织对幕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4.负责按比例抽查各省市对建筑门窗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结果。对弄虚作假、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者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予以处理;汇总各省(区、市)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论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5.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及编号填写证书,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负责收集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