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经商交通部现将国家对公路桥梁支座、汽车制动液、港口装卸机械、救生衣等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公路桥梁支座、汽车制动液、港口装卸机械、救生衣等产品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企业申请公路桥架支座、汽车制动液、港口装卸机械、救生衣等产品生产许可证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经商交通部,决定设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桥梁支座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交通部工程检测中心。设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汽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汽车制动液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审查部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交通部的领导下,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具体职责为:
1.负责起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
3.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参与下对申请发(换)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名单,报交通部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5.将生产许可证书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给的其它有关工作。
四、港口装卸机械、救生衣等产品在审查部成立之前,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代理审查部工作。企业申请补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商交通部办理补证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