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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技监局质发[2000]217号 关于延长部分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2004-06-01 00:00:00 www.aqsiq.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以来,生产许可证由分散管理到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生产许可证正常换证工作进度受到影响,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到期后未能及时换证。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在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中,凡证书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到期的,证书有效期一律延长至换发新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9年以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陆续部署了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电焊条、食品电烤炉等部分产品的换发证工作,对这些产品完成换发证工作的时间做了具体要求。由于各种原因,以上产品未能按要求完成换发证工作,该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旧证书在换证结束前继续有效。各地、各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应加紧以上产品的换(发)证工作。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9]246号)部署了热轧带肋钢筋换(发)证工作,鉴于该产品的换证工作至今尚未开始。经研究,热扎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证书继续延长至换发新证,其补证工作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冶金行业有关人员进行。

   三、对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延长的产品(含1999年度顺延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延长期内,其补证工作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行业有关人员进行,补证有效期顺延。

   四、凡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延长的视同有证。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违法行为的继续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请各省(区、市)局将本通知传达至市、县(市)局。

特此通知。

 

OOO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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