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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2)02号 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4-06-01 00:00:00 www.aqsiq.gov.cn

全许办(2002)02号


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的补充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考虑到该换(发)证产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特对全许办(2001)30号文件公布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1、本次换(发)证工作主要受理持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含钢坯合格证)的企业换证申请,新建企业的申请暂不受理。

2、企业因改制、兼并、重组等原因致使原企业名称改变,只要申请企业该产品生产以原持证企业生产为主体,可视同持有生产许可证,但申请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3、申请企业必须有近3年内生产该产品2万吨的生产历史。

   4、企业原则上应于2002年3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关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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