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一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25号)的要求,纳入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氯碱、无机盐和环氧乙烷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公布,请各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上述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安排好企业的宣贯、申请受理和现场审查工作。为了能如期做好第一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宣贯
1、培训
鉴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特殊要求,实施细则中规定“审查部负责推荐审查人员”。审查部将于9月中旬统一组织1-2期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由审查部另行通知。请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好审查人员的推荐工作,一般应推荐化工专业人员,并将推荐名单于8月底前送审查部(联系人:陈瑞英 电话(传真):010-8488520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编:100723)。
2、宣贯
对企业的宣贯工作,由各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行安排,需要时,可商请审查部或相关分部协助。
二、时间进度
1、受理申请
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做好宣贯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并于9月底前完成。
2、现场审查、取样和检验
请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以审查部推荐审查人员为主的审查组,及时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并按取样规则做好产品的取样工作;对于审查组没有能力取样或取样后企业不能送样的,在9月底前,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与相关检验单位沟通和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各检验单位应做好来样的接受、检验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及时做好产品检验和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并配合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特殊产品的取样、检验。企业生产现场审查、产品取样检验工作在今年11月20日前完成。
3、资料的报送
各检验单位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报告按实施细则要求分送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企业;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做好生产许可证资料的整理,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于11月底前送审查分部。
4、审查部评审
各审查分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汇总、整理,并协助审查部完成评审和抽样复查工作。审查部应在12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抄送: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有关检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