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监函[2002]41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2002年10月21日收到了贵局关于对《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意见的复函,在征求纺织机械产品 审查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自1998年国务院授权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工作以来,在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家经贸委的支持下,工 作进展顺利。我们在认真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个规定的“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的立法宗旨的同时,也十分注重贯彻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执行,尤其是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第6号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等有关的产业政策。凡是涉及到产业政策的产品,都将相关的内容列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之中,如第14号令规定的时限是1999年9月1日,我们在制定细则中明确规定,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在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时,发现使用国家经贸委的第6号令和第16号令《目录》中的设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一律不予通过。在纺织机械产品的《实施细则》中也同样贯彻上述思想,我们在执行产业政策上是坚定认真的。
责局在复函中提及的“进一步细化,做到公平、公开、透明”的意见,我们已通知纺织机械产品审查部做好“企业工厂条件审查办法”的细化工作,制定出企业工厂条件审查的具体要求,便于各审查组掌握同一尺度。关于FZ/T93027-93《棉纺环锭细纱机》标准有些技术指标偏低的问题,我们亦有同感,希望在近期修订《棉纺环锭细纱机》标准时,建议标准委员会适度提高。关于棉纺细纱机和转杯纺纱机低挡设备比重较大的问题,我们希望贵局建议国家经贸委及早将其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之中,或正式来文给予明确意见,以便我们在纺织机械产品换(发)证工作中有所依据。
贵局对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十分感谢,让我们携手共进,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各项工作。
二0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