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我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我局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9]143号文)。该《通知》下发后,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赞同和支持。同时,对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通知》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为进一步做好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现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1、 国家经贸委委管工业局、原劳动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原电力部及建设部,自即日起一律停止受理企业申请。对已受理申请、企业审核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证的,要求汇总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证书。未完成的部分移交我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今后,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受理,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审查发证。
2、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务院其他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一律改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盖章发放。有关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实施,由我局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及发证产品的特点商有关部门确定。
3、 为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我局重新设计印制了新的生产许可证证书(样本附后),新证书自1999年1月1日开始起用,旧证书自新证书启用之日起停止发放。请各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将旧证书交回我局长。
4、 为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商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整发证产品目录,把发证产品严格控制在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范围以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