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按照生产许可证工作进度安排,现将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按《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见附件);
三、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企业申请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经商信息产业部,决定设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视机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
五、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视机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换(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时请当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派人员参加;
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视机审查部负责汇总各地企业申请资料、各审查组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各检验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根据审查和检验报告,列出合格企业名单;
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视机审查部负责收集、总结电视广播接收机行业质量状况,提供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信息产业部;
八、根据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条件,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
国家广播电视接收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所
上海市电子仪表标准计量测试所
九、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要求于2000年8月底前完成;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好企业的申报工作,将企业申报材料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视机审查部;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大力协助电视机审查部做好电视广播接收机换(发)证中的各项工作;
十二、考虑到换(发)证前的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已于1999年底到期,经与信息产业部研究决定,该旧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换发新证书。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继续做好查处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
附件:《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另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